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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不好讲,不管是谁,得知老公与第三者生育了子女,那都会犹如晴天霹雳、难以接受。
那一般会是什么情况小三才会愿意跟一个有妇之夫生育孩子呢?
第一种情况可能小三真的和有妇之夫产生爱情,或者是说他们在最初的时候是有爱情的,也一直维持着相爱的状态。
那第二种情况呢?是小三已经有了财产和其他层面的要求,想通过孩子来增加对小三的投入,来扩大老公与老婆之间的矛盾,希望他们快速的离婚。
第三种情况是,可能小三也认为结婚不太可能,但是通过生育子女来增加其地位以及在财产上的倾斜。
不管小三怎么想以及背后的逻辑是怎么样的,孩子一旦出生,就是不可逆的事情。
所以,对于配偶一方要考虑清楚背后的原因对症下药,而不是茫然的一哭二闹三上吊,这样只可能成全别人伤害自己。
一、老公有了私生子,我该如何选择?
对于被伤害的配偶一方来说,她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就是继续这个婚姻,我解决你跟小三以及跟孩子之间的问题。
另外一种选择就是我无法忍受你这种情况,我要离婚。
但是这个选择也不是绝对的,它可能是不断发生变化的。
我说一个真实的案例,我们的委托人是一位女性,不仅人长得漂亮受教育程度也很好。
她和她的先生十年前结婚,结婚的时候还是一无所有的,双方的原生家庭背景以及经济情况都一般。
双方属于自由恋爱结婚再开始打拼事业。
他们结婚以后生育了一个孩子,在外人来看他们是非常完美的状态。
现在遇到的情况是,他们家庭所经营的公司已经做到了一定的规模,财富积累已经到了上亿的规模。
但是两年前,我们的委托人发现她老公在外面有一个孩子。
当她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是没法相信的,因为她跟她先生的关系一直都非常好,双方配合也非常好的。
委托人对财产、对公司是完全放手的,完全信任她老公去处理。
所以她得知这个事情之后觉得不可能,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发酵,她还是觉得这个事情让她难以接受。
所以两年之后,她决定要解决这个事情,来找到我们的时候,她的诉求是离婚。
但在我们在交流之后,再确认她是否要离婚时,她的回复让我觉得其实她的诉求并不是要离婚,而是改变现在这种状态。
也就是她跟老公之间的沟通交流有问题,她自己的状态也特别的痛苦,她觉得这种不明的状态是她老公不理解她,认为她啥也没有做。
经过分析,我们觉得她可以选择了两个方面。
一个是离婚;另外一个是把这个孩子带过来抚养,让小三再也不要出现。
因为在她的案例当中,我们认为小三是没有竞争能力的。
她觉得她先生的说法也是真实的,她先生也没有要跟小三结婚的意愿,也没有多少感情,但是因为这个孩子出生了,她的先生就要对小三负责,目前就是这样的状态。
所以我们建议她把孩子带过来,让小三再也不要出现,把这个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去抚养。
原因是她自己没有再生育子女的打算,考虑到身体条件等原因,她再生育是有风险的。
委托人在与我们进行分析时,是可以接受把这个孩子带到深圳来抚养,也可以交给家人抚养,甚至她自己都愿意去接受这个孩子。
但是等她先生过来的时候,她先生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她先生根本就不愿意把这个孩子带过来,她先生认为现在这孩子的状态挺好的。
当然,我们觉得这个说法是违心的,因为现在这个孩子是寄养在小三的亲戚家里,跟其他的孩子一起抚养,而且是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我们会觉得对孩子的整体教育和抚养来说,肯定是受影响的。
这位女士综合考虑之后,表示这个孩子也带不过来了。
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是:维持现状没有离婚,也没有处理小三的事情,孩子的抚养也是维持了现状。
所以对于这种婚外生育子女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其实是难以有好的解决方案的。
总是要有舍、有得,没有任何的取舍,全都想得到是不可能的。
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考虑清楚你现在想要什么,可以舍弃什么,最终做出决定。
刚才讲的案例是给大家分享一个故事,让大家了解到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难以抉择的,但,最终还是要做出决定。
假如要选择解除除婚姻,要做的是收集证据,在非婚生子女层面、家庭财产层面以及自己子女的权益保护层面都要去进行证据的收集。
如果是选择不离婚的话,也可以通过签署忠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控制权、来加强对情感方面的干预,或者减少犯错的机会。
二、老公与第三者的小孩,我要给抚养费吗?
对于维持婚姻的情况,对于小三的孩子抚养问题,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抚养的问题,通过案例来说明给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到底是怎么样的。
最高院是有相关的指导案例,接下来跟大家分享这个指导案例,了解相关的内容。
案例的情况是:发生在上海,原告是无过错方,被告是有婚外情一方以及小三。
原告的诉求是撤销配偶一方对小三的抚养费承诺。
在这个案子当中,配偶一方擅自给小三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是每月两万元,每个月两万元的抚养费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来确定下来的。
原告要求撤销这个判决,改判支付小三的孩子抚养费每月两千元。
这个案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无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后同样无证据表明原告准许被告一与小三关于这个抚养费的承诺,所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小三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父母给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当中,虽然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的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
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且被告一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这个子女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在下降。
故不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支付抚养费用和期限的承诺并未侵犯其配偶,也就是未侵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给予的资金支持的边界在于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对承诺予以认可。
而本案当中,被告二的收入每月逾十二万元,所以法院认为一万元的抚养费也是合理的。
因此,不能单以金额来衡量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是要从实际需要以及工资水平的角度来出发。
分享这个案例主要是因为现实当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事情,往往是隐瞒着配偶的,更不用说在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上达成一致。
对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未来是否可以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提出财产上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个地方是需要考量的,但多半是难以提出的。
最后,提一个建议,现实当中会遇到一些人认为摆酒或者是有了孩子是绝对没有问题,而迟迟不去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这种情况,可能配偶一方又与其他人存在同居,甚至结婚登记。
那就可能出现被小三的情况。
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到最后的结果就是说不清到底谁是小三。
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生效都已经这么多年了,希望大家重视结婚登记,不要再出现这样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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