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深夜,22岁的杨某,闲着无事骑着摩托车到街上乱逛。在路上,杨某看到前面一个孤身行走的女子(张某),于是骑着摩托车上前,对张某进行拍肩膀、打手势进行挑逗。张某为了摆脱杨某,立即向前奔跑。杨某见四下无人,便骑着摩托车加大油门追上张某,将张某截停下来,下了车二话不说对张某一顿拳打脚踢。张某见杨某打她没有停手的意思,怕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便对杨某哀求到,如果杨某需要,可以主动与他发生关系。杨某听后,来了兴致,把张某拖到一条四周无人的后巷,把张某按压在地,欲实施自己的不轨行为,后因杨某的生理原因,强奸未能得逞。事后,张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额头、眼部、脸部、颈部等多处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供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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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结合本案的情况看,虽然是张某主动提出愿意与杨某发生关系,但杨某应该知道张某的“主动”完全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张某是出于自己意愿以外的其他原因提出了与杨某发生关系,而并非其愿意与杨某发生关系的本意。设想一下,如果张某在处于自由安全的情况下,她是绝对不会提出与杨某发生关系的,所以杨某听到张某的“提议”后顺势而为,实质上,违背了张某性自主的意志,主观上存在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杨某把张某拖到后巷,而且将张某按压在地,也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杨某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但因自身生理方面的原因(即杨某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法律上的强奸未遂,但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所以应当以强奸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是强奸未遂,可以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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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必须是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损伤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仅仅造成了轻微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由刑法调整。而造成轻伤以下(不含轻伤)伤害,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追求行政责任,如行政拘留或罚款等。
杨某骑摩托车将张某截停下来后,对张某一顿拳打脚踢,张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额头、眼部、脸部、颈部等多处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杨某在本案中既构成了强奸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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