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还钱是不是更伤
分手后,钱要不要还给对方
个人觉得这种男人其实挺差劲的,隐瞒事实,如果是真爱,不会对过去太过注重,如果真能用真心感动女人,会用更加强烈的爱来感动你,关键是给你5000元,无欠条,如何证明。
拉出来的shi,能再坐回去啊。
你让他给你表演,拉出来,再坐回去。
如果真能演出来,就把钱给他,就当看一个滑稽的小丑在表演。
这种没有男人气概的东西还要,我跟之前女友分手后,不管给她买过什么,我都没有要过,不管分手的过错方在谁,我都没有要过。
我也不是有钱人,我就觉得要送人的东西,这种行为不是男人做出来的事。
建议你还钱走人吧,一了百了,要不为了5000块还藕断丝连从长远来看是不太划算的,这点你前男友也太不算男人了。
你说被玩弄了我不同意,那是你请我愿的事情,你把离过婚这个问题看得太重了,两个人在一起最重要的是合适就好,找到对的人,至于那个人的历史不要太深究了,毕竟人是活在当下,走向未来的。
她用过你的钱吗?她很在乎这些吗?她说过叫你还吗?既然分手了就不该还了!如果你想忘记她把她送的东西丢了就好!她以前也用过你的钱吧!算是扯平吧!望采纳
这种男人为了5000元的不值的。
还了,以后不联系。
不要脸的男人,5000块钱扔他脸去,让他自己捡,不过要找个人多的地方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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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他的原因自愿给你后在要回来,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
分手了,让前任还钱,过分么
如果是你给人家的,就别要了。
如果是他/她借你的,要吧,一点都不过分。
在一起的时候钱一起用,不在一起了要还钱,我也不知道过不过分,看情况把
那要看之前是以什么名义给的钱,如果是纯粹给的名义,我觉得现在要就不好了,就看被给的一方的自觉性了,如果之前就是借的名义,当然就还。
给的一方如果后悔了也是自己曾经乐意做的,双方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吧,也考虑对方的生活,毕竟分手不是仇敌。
我是一个女生,首先谈朋友过程中,不要太花对方的钱,另外分手后,我都会为之前的经济弥补一点,毕竟男生没有天生付账的,大部分人都是平凡人,不是富二代。
如果欠很多,我觉得都应该拿回来,干嘛便宜他
一点都不过分!那是你的钱呢?怎么算过分?那么那些高利贷不是更过分吗? 我之前也试过这样的问题!还好讨回来了。
不过分
分手后该不该还钱
根据我国的法律,所谓的“分手费”纯属社会恶俗,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你的前男友的妈妈提出这种要求是不合法的。
关于“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学术界与理论界均存在不同的见解。
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分手费”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成立之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之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应当一味地认定关于“分手费”的合同无效。
而持反对观点的则认为:“分手费”系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以为,“分手费”虽然在民间普遍存在,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屡屡出现于报端,在民众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认同度。
在一方当事人承诺给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之时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
然这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应当对分收费予以认同的条件,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社会学意义上来看,“分手费”其实是封建婚姻制度在当下社会的残余。
前文中提到,中国传统的“六礼”婚姻制度中,“纳彩”是婚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提到,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和相互送礼,而且这种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
这种事实常被解释作婚姻的买卖性质。
男家给女家的聘礼,也有人类学者直呼之为“新娘的价钱”。
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当由于男方原因导致婚约不能成就时则男方不能要求女方返还聘礼,聘礼实质上是男方向女方婚约的一种担保,。
虽然聘礼的风俗在当下中国广泛存在,然其性质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仅作为婚姻的一种礼节而存在,而不具有对婚约的担保性质。
反观“分手费”,当婚约不能成就时,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经济补偿作为两者恋人关系解除的条件,我们不妨可以做这样一个类比:如果说聘礼是对婚约提供的一种担保的话,那么“分手费”则是在婚约不能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因而,从根本性质上看,聘礼与“分手费”都是将婚姻关系经济化。
婚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男女双方间的人身关系,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财产关系,然人身关系对财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
婚姻关系经济化必然导致的后果是异化婚姻关系中人身结合的本质,使得婚姻自由陷入金钱的桎梏,违背了平等与自由的社会价值。
其次,从法学意义上看,“分手费”纠纷有别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对“分手费”属于法律问题持赞同观点的人认为“分手费”问题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
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其一、“分手费”实质是将婚姻问题经济化,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现代表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其二、“分手费”具有鲜明的人身性质,“分手费”是以财产给付的形式结束双方恋爱关系,人身关系是整个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式上的财产纠纷并不能掩盖其真实的人身属性。
在其他法律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情形下,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合同法》关于非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将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排除在外;其三、“分手费”实则违背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未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可见,“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然当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时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也不应当有所禁止。
当然,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还什么钱啊?纳闷
应该,既然选择分手,就要分清楚
不该
当然啦! 要还的 必须还! 如果是你欠人家的,赶紧还了,免得他(她)对你的印象更烂 虽然说分手了吧,但是不能以后说起来还欠过钱吧.. 如果是他(她)欠你, 你就管他要!
还个屁 分手了 就别跟他有来往 知道么 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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