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是指夫妻结婚至其中一方死亡或离婚之间的期间,在此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存续期间,配偶对财产的处置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挥霍共同财产,导致共同财产减少的情况。只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就侵犯了另一方处分财产的权利。以下案例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挥霍:吴女士结婚后,家里的经济大权始终掌握在丈夫手中。后来因为家庭琐事,他们经常发生矛盾,开始分开。其间,丈夫在某直播平台花了170多万元奖励了一位女主播,婚后几乎挥霍了他们多年的积蓄。后来吴女士还找到了丈夫和女主播的预约记录和聊天记录。经过反复询问,她丈夫承认了出轨的事实。最后,吴女士选择了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夫妻分居期间,短时间内累计持续高消费170万元,已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围,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任意分割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如果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根据本条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除外: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如果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民法典》生效后,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不仅可以要求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还可以要求另一方少交或者不交。03010第1091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其他重大故障。”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法律从来不提倡无法生存然后被打破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由婚姻中的一方控制,因此在做出大额支出前需要达成共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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