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人生爱情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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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死人有法律责任吗,恋爱中一方因分手导致自杀

  

有人用“玫瑰”来比喻爱情:它美丽、甜美、多彩;同时也是“危险”的,不小心会瞎了眼睛,伤了心。

爱情往往伴随着强烈的非理性,尤其是对女人来说。当一段感情深厚时,双方都会有很强的依赖感。但不同于性别差异,这种相互依赖的持久性会有所不同。当然也有例外,但笔者这里着重分析的是常见现象。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9日,耿和思通过微信相识。当晚吃饭时,司告诉耿,他未婚,耿同意和他交往。第二天,他们做爱了。2013年12月25日晚,耿和思在餐厅吃饭时被思的妻子和姐姐发现。2014年1月下旬,耿某与司某开始共同生活在周村区农机公司宿舍1号楼4单元502室。在此期间,他们经常吵架,司某也开始殴打耿某。耿某多次割腕跳楼。2014年2月28日,两人报警吵架后,周村区公安局民警对双方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并填写了调解笔录单。清单记载了一个简短的案例:“2014年2月28日19时50分,在周村区站北路农机公司宿舍1号楼4单元502室,斯某(已婚)与耿某于2013年11月相识。司某一直欺骗耿某未婚,向耿某借款6600元。2014年1月,邹某知道思谋已经结婚,思谋在感情上一直对邹某撒谎”;结果:“思谋保证思谋和他的家人不会干涉耿的生活和家庭;四将在三个月内返还6600元给耿;司向耿致歉。”被告司某、耿某均认可调解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并签名、按手印。2014年3月3日20时,司某与耿某(醉酒)晚饭后在同居房间再次发生争吵,司某摔门而走。后来,耿从一起住的房子里跳了出来。22时30分,耿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48医院抢救,于次日14时30分死亡。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耿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理性、冷静地处理情感问题。在得知斯某已婚并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与他同居,最终选择跳楼自杀,这是他自己的过错。司某与耿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司某在知道耿某饮酒后情绪容易失控,存在自残行为时,有相应的劝阻义务。事发当晚,耿某酒后情绪激动,双方又吵了起来。司某走后,还听到耿的哭声。在这种情况下,思谋作为感情纠纷的一方,应该谨慎对待,妥善处理。但思谋无视耿某的激动,一走了之,未尽到必要的劝阻和协助义务,对耿某的自杀行为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思谋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爱情是有风险的,你可以去做,也可以去珍惜。在上述情况下,女性作为成年人,应该理性对待自己的情感纠葛。为了“渣男”最终失去它的幸福生活,它必须值得失去。

男生也不应该自满。补偿小,道德谴责大,内心痛苦大。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法院通常会要求错方按照10%至30%不等的比例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所以,无论是女人还是男人,在你失去理智的那一刻,请仔细想想你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只会给你的父母带来无尽的痛苦和一点点的补偿。也许你深爱的那个人,内心有了短暂的愧疚之后,才会回到正常的生活。

评析

大家都知道不做傻事的道理,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为了爱情一个接一个的走下去呢?作者在这里预示,爱情的“沉没成本”会在后续文章中解释,然后读者会豁然开朗。

后话

1.(2017)民初余0329第2941期:端木社、社等。以及张伟峰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2.(2017)民初E 2802第2501号:牟来树、等人与周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发生争议。

3.(2014)湘民子楚792号:李冠河、陈慧斌、秦胜润生命权纠纷案。

4.(2014)周民初字第531号:耿、聂、司淑明生命权之争。

司法判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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