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夫妻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抚养权归女方,但是未明确约定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时间等。离婚后,男方经常去学校门口直接接走孩子,并加入班级微信群,擅自安排孩子的学习和时间,此外,爷爷奶奶(男方的父母)也是多次私自和孩子接触。女方因此十分困扰,男方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她们新的生活。
法律分析、典型意义
探视权作为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其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保障子女获得足够的父(母)爱,及稳定社会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伤害,探视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1.《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的探视,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实务中法院常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2.《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所以如果探视不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是可以诉讼要求中止的,建议平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探视权的,探望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虽在法律上没有探视权,但在目前的生活模式下,孩子一般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陪伴的,建议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二老共享天伦之乐。
4.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以下救济途径。
(1)针对探视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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