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轻人注重对自由的追求。他们在最相爱的时候走在一起。如果不爱对方,就会分开,洒脱。
但是,非婚同居伴随着女方同居期间因怀孕、流产等引起的各种纠纷。
尤其是分手后,女方往往认为男方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所以会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这种赔偿是如何法律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小李和小王是网友,在网上认识,逐渐发展成现实生活。他们相遇后,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的关系。不久之后,他们开始甜蜜地生活在一起。
然而,在同居的两年里,小王多次怀孕。当然,这个女人的想法是在怀孕的时候出生,然后他们会结婚。
但小李不这么认为。小王多次提到结婚时,小李总是以结婚条件不成熟为由,劝说小王打掉孩子,小王在他的劝说下做了三次流产。
后来两人开始频繁争吵,小李在小王流产后与小王分手,这当然让小王无法接受,打击很大。因此,她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为由,要求小李赔偿自己的损失和10万元,但小李拒绝了,两人协商未果。
于是小王选择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小李支付自己流产的费用以及因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同居流产之后造成的身体损伤到底能不能要求男方赔偿呢?
法院认为,小李与小王未婚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令。
对于未婚同居的男女来说,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即使会造成伤害,但由于男方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男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010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提到“女方多次怀孕、同居期间流产影响健康等。”,法院应该支持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如下:
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男方对女方作出适当补偿。
从侵权的角度来看,认为未婚男子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但考虑到性关系是自愿的,女方自己要承担部分责任,责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有些法院认为这类问题是道德问题,往往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一些法院将妇女堕胎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并决定男女双方应共同承担。
尽管人们对非婚同居和非婚性的看法越来越开放,但他们并没有越来越重视对自己的保护。
而太多的事实案例告诉我们,当你和伴侣没有结婚生子的打算,当你不能100%确定对方会有这个孩子的时候,千万不要怀孕。这是保护自己,这是真正的爱自己。
所以,女生在同居关系中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否则,在享受了同居带来的暂时的快乐之后,很可能会留下长期的痛苦。
男生也要主动承担责任,充分尊重女方的意见。在没有婚姻意愿的情况下,提前做好防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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