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婚姻中最好的相处模式
婚姻的长久,离不开夫妻两个方面的能力:有效沟通、化解矛盾冲突。其中沟通又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能力。那么夫妻之间要沟通什么,什么时候沟通,怎样沟通呢? 1. 沟通什么 (1)说得多,不如说得好 谈到沟通,不少人误以为必须把心里的想法和感...
婚姻出现问题他说一张纸的约束力有多大是什么意思,有没有人能告诉我他在表达什么
可以申请离婚的,你的情况也可以单方耆宿离婚的。请参看:
分居与离婚
你是否打算分居或离婚?如是的话,有数种形式可考虑。例如你可以与配偶分居而毋须闹到法庭去。不过,因为你俩仍是夫妻,所以仍受婚姻的义务及权利约束。在发生意见不合的时候,你不能借助法律力量强制配偶接受你的意见。
若你较喜欢将分开合法化,可申请各自食宿分居,或索性离婚。如你决定不请律师,则你和配偶须在不同的项目,如财产均分、子女监管、抚养等意见一致。如此你的离婚或分居事宜方不会复杂化。请教一名婚姻法专家乃明智之举。
通常来说,你首次拜访一名律师,必须携带出生纸及孩子的出生地,你的结婚证书、结婚合同如有的话,一张财产的清单和一份家庭预算表。如你没能力聘请律师,可能有资格申请法援,可向区内的法援处查询。
◆分居
各自食宿分居不影响到婚姻约束:纯粹是为了解除夫妇共同生活的义务而设。所以两人仍须遵守婚姻义务及互相尊重和帮助等。只有婚姻无效,离婚或死亡的场合才能解除这些义务。
其中一人或两人,可向法庭申请各自食宿分居。一旦他们同意及努力解决所有的分居问题及条款(子女监管、抚养、财产均分等),就可呈递给法庭一份草拟协议书,可免除向法官陈述分居因素的程序。不过,如其中一人反对分居或夫妇两人不能达成协议,法庭就会依照法律判决各自食宿分居(例如在申请分居期间,有人不能履行婚姻义务,种种因素导致两人难以一起生活等)。当夫妇两人处于分居状况,被抛弃的一方可申请各自食宿分居。
◆离婚
离婚例是一联邦法例,规定离婚是婚姻破裂。所谓婚姻破裂是指:
夫妇分居至少一年,及在向法庭申请离婚时不在一起生活;
被要求离婚的夫或妻发生婚外情或通奸;
被申请离婚的夫或妻在肉体或精神上虐待自己的配偶,使到双方难以继续一起生活。
在第一个场合中,夫妇两人不用证明是谁的过失,可以联合申请离婚。不过,在不满一年的时间内,离婚是未能成立。再者,就算配偶不同意,你亦可单方面申请离婚。在后两个场合中,如有婚外情或通奸事件,身为受害人的一方可以尽快申请。
◆调解(MEDIATION)
满及魁都有提供这种家庭调解服务,旨在协助夫妇私自解决一些与分居或离婚有关的事务。
在满,调解的范围可伸展至所有事务,好让夫妇在子女监管、过问权利、抚养、财产均分等事项上达成协议。
这种服务是免费,阁下可在满登记预约有关人员。
◆主要步骤
想离婚或分居的人首先要向夫妇或其中一人居住区内的省高等呈递离婚申请或各自食宿申请表,只要他们不再一起生活。在离婚的场合中,在正式入禀之前,申请表首先要在至少一年前呈交给夫妻其中一人所居住区内的省级。
倘若分居夫妇同意所有事项,他们可以自拟一份协议书后交给审听他们申请个案的法官。这份草拟的协议列明:婚姻破裂、财产均分、子女监管、过问权利、抚养及一笔补偿津贴--如想申请的话。倘若夫妇两人在草拟协议时遇到困难,可向律师或人求助。
此外,无论有没有律师或人的帮助,夫妇必须在联合申请各自食宿分居或离婚时准备证物和诉讼程序以防万一。
不过,一旦有人不同意,他们将须聘请律师出庭打官司。双方律师将进行谈判及设法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此协议将包括所有或一些婚姻破裂的后果。倘若双方不能庭外和解,则交由法庭临时决定诸如抚养、子女监管及过问权等事情以便在审讯前夫妇两人可以过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法官会授权当中一人住在原来的家中。
到了审讯时,法官会衡量草拟协议或双方律师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如他认为对双方所有家人公平,就会批准执行。他可以修正或撤销协议,看呈堂的证据而定。
同时,法官亦可以维持或修改审讯前所作出的条款措施。他亦可以就双方不同意协议一事件出判决。最后,他就会宣布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是否成立。
◆孩子--夫妇两人的共同责任
父母具有养育的权利及义务,监管及照顾他们的孩子。无论他们结婚、分居、离婚或正在离婚阶段,这仍是他们的天职。
在宣布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成立前,法官会衡量夫妇两人的情感及财政状况,甚至听取专家(心理、社工等)的意见。法官接着才决定夫或妻监管孩子,尽管在稍后某出庭日期他可能会重新冲量这决定。如一名孩子达到可选择与他/她生活的父或母的年龄,法官可能会准许他的要求,只要认为合理,无论在甚么场合,一切以孩子的利益为最高准则。
离婚例规定法官的判决必须注重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接触,以维护他/她的最高利益。这意味着法官必须判断在甚么程度下负责监管的父或母愿接受孩子与其前度配偶及其它家人--例如祖父母等--之间的接触。父母之外的人亦可以申请监管及过问孩子事务的权利,只要法庭批准。
父母亦可以要求联合监管。在这场合里,他们必须妥协监管的条款,尤其是过问权,依照场合而定。他们必须保持联络及一起作出相关决定。
◆抚养孩子的义务
无论父或母监管孩子,每人都必须依照自己的能力为孩子提供物质需求。这类义务可透过金钱或时间的形式履行。
因此,根据父或母每人的财政状况,法官会决定而夫妇按月须付的抚养费。甚至当孩子成长后,父母两人,或具有上述义务的父或母,必须在财政上资助他们每当还到财政困境。
◆接济配偶的义务
法官在判断接济款额时必须考虑到夫妇每人的环境、能力和需求。他可能亦考虑到:
─两夫妇共同生活的时间有多久;
─夫妇每人在这段婚姻中的职责;
─现成的协议或有利夫妇其中一人或任何没有自立能力孩子的抚养安排;
─夫妇每人的财政自主程度。
总括来说,配偶接济只是暂时在有需求的时间中付出以便帮助他/她重拾新生。
这类接济并非自动批准,必须提出申请。尽管每年它都会依照生活指数自动调款额,但除非法庭批准,否则在涉及离婚的配偶接济场合中,最好要求法官列入判决项目。
申请接济的人必须向法庭出示一份开销及需求声明书。被索取接济的人亦必须向法庭展示他的财政能力。一旦批准后,法官将决定款额,不过有时候是一次过付出的款。法官可能亦批准在某段指定时间内接济申请人及修改所要求的款额。
◆◆均分财产
各自食宿分居或离婚后,财产必须由夫妻两人均分。依照管辖家庭财产所规定进行此均分事宜,然后循照管辖婚姻的法例行事。
省民事例有关家庭财产及夫妻均分的条款不适用于那些在一九年五月十五日前已不共同生活及已在一手写协议上采取了必要行动解决他们财政事宜的夫妇。此外,他亦不适用于一九年七月一日前经结婚的夫妇。
◆家庭财产
包括家庭的居所,家中使用的家俬,用来举家旅游用的车辆,及公共养老计划及一些退休计划的福利等。在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时,这些财产会依照价来确定价值。至于购、改善、保存这些财产所拖欠的债款则可以从总价值中减去,除数就是家庭财产的纯价值。当中有些款项,如结婚时所拥有物业的纯价值及婚姻期间此物业的升值亦会减去。
至于不包括在家庭财产中的物业如不动产、股份、银行户口、基金等,应依照婚姻法例何规进行均分。
夫妇中有人因家庭财产均分后拖欠另一人金钱可以一次过清付或以物代付(转移属于他/她的物业到另一人名下,但这物业须不是家庭财产之一)。
如夫妇不能在家庭财产均分上达成协议,法庭可能会补偿一些物业给当中一人,尤其是共有的家庭居所或「欠债」人在家庭生意中的股份,或指定他/她在不超过十年的时间中分期分款偿还。为了确保公平,法庭亦可能考虑到其它措施。
当家庭财产所包括的物业在进行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进行前一年内撤出而没有其它代替项目时,法官会下令作出补偿付款给吃亏的一方。他/她亦可以要求破例将均分例变成同等的分配,如他/她基于数个原因作出的考虑。它们分别是婚姻期太短,配偶信用不佳,配偶挥霍财物。不过此举有失公平。
◆补偿津贴
是为夫妇当中一人曾努力使到家庭财产丰厚而设,以补偿他/她的贡献。
当宣判各自食宿分居或离婚或夫妇其中一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其中一人提要求时衡量这笔津贴,同时考虑到两人的婚姻关系及结婚合同。在此场合中,财产不会同等分配,只是向那位曾付出过使到配偶受益的申请人。
当然,他/她必须证明的确作出贡献令配偶的身家增长,同时列举他应得的补偿。
大部份的法庭不考虑家务是一种使到配偶身家增长的贡献,不会赐给申请人得享补偿的权益,除非他/她所做的超越出配偶身份对家庭应付的家务职责范围外。
◆各自食宿分居
主要是解除夫妇两人共同生活的义务。
总括来说,法庭所采纳的临时措施将成为约束夫妇两人的条款,尽管有些条款,尤其是涉及孩子监管或抚养的稍后可能会修正。
夫妇两人亦必须遵守结婚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只有离婚或死亡方免受结婚合同束缚。
◆离婚正式生效
离婚在有判决后第卅一日方生效,除非法庭下令提早或判决面临上诉。
就算有了离婚判决,倘若认为法官不够公正,可以进行上诉。法官所作的抚养或监管权亦可上诉。
在这些场合里,离婚只在上诉有结果之后方生效。法律允许在宣判后上诉的时间是三十天。
阁下亦可以返回法庭要求重检有关孩子抚养的令状,倘若发觉配偶的状况有变而影向到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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